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3、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相关事项办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负责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
4、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人考核工作,以及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和技师考评制度;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能竞赛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
6、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综合管理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
7、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进行宏观管理;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效挂钩的有关办法;组织调查、制定并公布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
8、拟定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与推荐各级劳动模范的工作;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办法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
9、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0、拟定全市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并参与协调指导相应的社区工作。
11、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2、指导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有关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及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企业单位;指导市相关学会、分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