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救助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拟订全区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和结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城乡的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国(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措施。
(五)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全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六)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综合管理来本区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全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安置政策的宣传和安置计划的落实;负责年度军转安置任务;负责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任免、辞职、辞退、培训、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办法;承办区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事项;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十一)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相关统计信息。
(十四)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等;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直属单位、相关学会、协会开展工作;负责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官方网站
http://www.szxch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