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社部(2020)11号文,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现苏州地区对此暂未出台相关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企业中的普通工作人员,按照人社部(2020)11号文的文件精神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针对本次苏州疫情,对人社部(2020)11号文件的理解,应当进行扩大解释。此次苏州疫情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就地转变为抗疫志愿者,许多街道、社区也因为人手紧缺招募很多志愿者,这些志愿者大都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但是他们所面临感染新冠的风险是相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所以江三角律师倾向性认为此类志愿者如因为参加抗疫志愿者活动感染新冠也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