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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2号

服务时间:09:00-12:00,13:00-17:00

类型:机构

邮政编码:215100

介绍

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叫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是苏州市吴中区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2月15日上午,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挂牌。

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区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指导和推进城区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四)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区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及其项目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能源战略布局,推动结构调整;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负责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区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八)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九)牵头负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市(镇)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区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统筹协调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参与拟订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镇(区)、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和绩效考核;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区本级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区电子政务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政务信息化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以及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十三)统筹协调我区与其它地区的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全区对口支援、南北挂钩、援建协调等工作;扎口管理全区引进内资工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与省内外对口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五)负责全区经济动员和信息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经济动员和信息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经济动员和信息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统计工作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开展对镇(区、街道)和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分析。

(十九)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基本统计数据。

(二十)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内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基本统计数据。

(二十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二十二)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科技进步监测、社会发展水平监测评价、节能减排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规划》主要目标监测评价和生态城市监测等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十三)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二十四)建立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拟定各镇(区、街道)、各部门统计数据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二十五)领导管理吴中区综合调查队;受江苏省统计局委托,对江苏省统计局吴中调查局实施代管。

(二十六)协助地方管理镇(区、街道)统计站(办、中心)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教育、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

(二十七)负责编制价格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建议及相关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地方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贯彻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工作。

(三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县(区)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制定县(区)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发布价格公告,组织价格听证,加强价格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组织开展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和全区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三十一)依法履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参与市场的规划、培育工作,规范各类市场价格行为。

(三十二)承担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等责任;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制度,适时调动价格动态补贴机制;完善民生价格采集公布系统,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十三)依法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对实行财政补贴的重要农产品和公益公用事业项目实行成本调查和监审。

(三十四)依法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指导全区价格认证工作;办理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质认定的初审工作;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三十五)直属行政机构:物价检查所,其主要职责:依法开展价格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以及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开展价格诚信活动。

(三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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