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通告》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告》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豁免要求条件、柴油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区域内执法查处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六明确”。
1.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中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2.明确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明确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至市区(含吴江区)全部行政区域,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了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其中:
一类低排放区范围是阳澄湖大道、中环东线、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中山路、灵天路、寿桃湖路、玉山路、金山南路、湘江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金筑街、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G524闭合的区域和江兴西路、交通路(原227省道)、东太湖大道、苏州河路闭合的区域(均不含上述道路)。
二类低排放区范围是除一类低排放区外,市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3.明确了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
一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和柴油叉车。
4.明确了豁免要求条件
考虑到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工程的实际情况,避免对其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此类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作强制限值要求,但相关施工单位仍应当主动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明确了柴油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低排放区内执行Ⅲ类排放限值,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Ⅲ类排放限值是,机械额定净功率37kW以上的,光吸收系数限值为0.5m-1,林格曼黑度为1级(不能有可见烟);额定净功率37kW以下的,光吸收系数限值为0.8m-1,林格曼黑度为1级(不能有可见烟)。
6.明确了区域内执法查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统计,全市各类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超过10万台。因此,进一步调整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