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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被选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试点

作者:眉眼如初?2021-05-18 来源:苏州汇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图片由网友“眉眼如初?”提供

明确试点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应缴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例》《办法》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施分类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单位)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无单位人员)两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参照《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缴存单位与缴存职工相关规定管理。自由职业者单独制定管理措施。

探索自愿机制

以探索自愿缴存机制为目标,根据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的群体特征和需求,优化公积金缴存、使用、会计核算和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政策,在业务管理、风险防控、便民服务等方面积累经验,在精算管理、激励机制、融资操作等方面开展探索和尝试,形成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等完整闭环的运行机制。

缴存灵活转换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条件更加灵活缴存,可按规定预缴或补缴公积金,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可灵活转换,完全互通,便于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换后个人账户可以转移接续。

资金封闭运行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单独设置资金池,封闭运行。

图片由网友“眉眼如初?”提供

加大政策支持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可以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我市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时可按月支付租金。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以上内容,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缴存政策、提取政策、贷款政策、会计核算、流动性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方案》明确,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医保、总工会、公积金、税务、人行苏州中支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方案》,2021年4月起,先行开展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2021年7月底前,开展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总结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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