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中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市场监管局不再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12月31日下午5点,总局将关闭互联网申请端口,请有相关业务需求的企业抓紧时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