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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跨统筹地区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指南

作者:旺旺~2020-12-05 来源:苏州汇

苏州怎么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呢?让苏州汇小编告诉大家吧!

图片由网友“旺旺~”提供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跨统筹区流动人员。

二、申请渠道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转移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1.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手机APP,经实名认证后在线申请;

3.通过“支付宝”APP、“云闪付”APP、“我的社保卡”微信公众号等已接入“电子社保卡”功能的手机APP、小程序、公众号,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在线申请;

4.申请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在“微业务”栏目在线申请。

三、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内流动的,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不必即时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为参保人员记载转入缴费信息、个人账户,接续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省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所在省首次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就业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非户籍所在省时,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暂不办理转移归集手续,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账户转移归集时,转移资金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5.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通过各类渠道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准确填报本人原参保地、新就业地信息。因存在本人填报信息有误、不符合原参保地转移条件、在原参保地存在社保欠费或未办结业务等情形,经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联系申请人告知原由。

2.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一次性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等材料。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3.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养老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4.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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