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苏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实施主体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驻各地生态环境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适用奖励的具体举报内容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5)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7)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8)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行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11)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2)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
奖金奖励标准
最高1万元。
举报途径
1、举报电话:12369
2、来信、来访地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8号)
3、网络:登陆http://sthjj.suzhou.gov.cn/后前往“局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