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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3000元/月。(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275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245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1225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已享受社会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低于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苏州困境儿童申请条件一览
具有苏州户籍或者暂无户籍但父母至少一方为苏州户籍的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重残、重病儿童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含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