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6日我们本地屋针对《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系列问答收集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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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保证金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2.为何要出台《实施细则》?
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制度。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此项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更好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实施细则》,将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与国家、全省层面保持一致,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为企业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
3.《实施细则》适用领域是什么?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通信、农业、电力、园林、绿化
4.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哪个部门管理?
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②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③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5.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
存储形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
存储流程:
①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苏州市其他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
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并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办妥工资保证金手续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存储证明或银行保函正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存储证明应由经办银行加盖“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6.存储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差异化缴存减轻企业负担
①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苏州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苏州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对欠薪企业提高存储比例
①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苏州市范围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
②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上述两种情况不受第十二条第一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降低或免于存储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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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保证金核定期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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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减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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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审核答复
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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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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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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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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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所附农民工工资表,直接支付到被拖欠农民工本人账户
7.工资保证金如何监管?
工资保证金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通过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的排查检查。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工程项目,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企业没有发生欠薪,工资保证金会返还吗?
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0日无异议后,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后,经书面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使用银行保函的,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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