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于当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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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的;
2.参保缴费期间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其中:亡故人员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其余情形,由参保人员本人办理(以下统称申请人)。
须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009年《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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