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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按照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我省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均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式样,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自领取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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