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居民身份证办理
受理对象
在常住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受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所需材料
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过期(损坏)居民身份证或驾驶证办理。
申请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或过期(损坏)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证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通办”
受理对象
申请时已满16周岁,未在户籍地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四川户籍人员。
受理条件
申领人已办理居住证或在四川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
所需材料
申领人须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受理地居住证;
2、在受理地合法稳定就业的,社保缴费类型中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6个月;
3、在受理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4、在受理地连续就读的,具有正常学籍即可;
5、符合受理地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
6、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受理地户籍的。
申领人需签署《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承诺书》,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群众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点办理;
2、业务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承诺书,受理地公安机关完成证件受理、发放,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
不予受理的对象
1、不满足受理条件的;
2、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等信息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户籍信息存疑、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